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臺灣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計畫,以鼓勵我邦交國學生來臺求學及增進雙邊交流與邦誼,特訂定本要點。
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1、獎助項目:
(一) 受獎學生於先修華語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 受獎學生於學位學程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三萬元。
(三) 受獎學生須自付在臺所有費用,本部不再提供其他津貼補助。
(四) 本部提供每位受獎生來臺及返國最直接航程單程經濟艙機票各乙張。
(五) 獎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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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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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修語文課程最長受獎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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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受獎期限:曾受領本獎學金者,得於受獎期限屆滿後,以就讀下一級學位資格申請本獎學金,每名受獎人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最長為五年。
2、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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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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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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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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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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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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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3、其他說明:
4、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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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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